發稿單位:地政局
發稿時間:114年1月17日14:35
臺南市第78期興港自辦市地重劃區自民國89年9月間核准成立籌備會辦理重劃業務,重劃工程於民國106年6月間完成工程進度70%查核,迄今工程進度雖達近90%卻仍未竣工,其重劃行政及工程進度皆停滯不前,廢弛重劃業務情節重大。地政局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重劃辦法)第18條規定,請重劃會於114年7月31日前完成整理,並完成改(補)選理監事事宜,遂行重劃業務,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倘未依限完成整理,地政局將續依獎勵重劃辦法第18條規定辦理重劃會解散之處分。
經查臺南市第78期興港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因理事長在重劃區內所持有土地面積未符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且理事會成員亦有理事已歿,造成理事會之理事人數未符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故理事會組成不符法令規定,亦無法正常運作,廢弛重劃業務情節重大。
本案經地政局多次發函催促重劃會召開會員大會重新改(補)選理監事遂行重劃業務,惟重劃會未能順利召開會員大會,重劃業務停滯不前,不僅戕害全區超過兩百多位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致使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地盡其用,更影響本市都市之發展,地政局依法執行公權力,積極捍衛土地所有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