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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解臺南市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異地暫置 依樓層數予以清運期限

台南新聞平台 ・ 2026年8月20日 00:00

緩解臺南市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異地暫置  依樓層數予以清運期限

發稿單位:工務局

發稿時間:115年8月20日11:40

 

為緩解因應臺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臺南市工務局考量建築工程規模及土石方去化時程差異,調整異地暫置清除期限,依建築物樓層數提供不同清運期限,以降低土石方去化對工程進度之影響。

 

工務局先前已於115年2月推行本市建築工程土石方異地暫置措施。為協助建築工程能更加順利推動,自8月19日起調整異地暫置之清運期限,依建築物樓層數律定不同期限。5層樓以下建築物,應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備查之日起2年內清除;6至10樓建築物,應於備查之日起3年內清除;11樓以上建築物,則應於備查之日起4年內清除。

 

工務局指出,為使工程實務運作更具彈性,於前開清運期限屆滿前申報使用執照者,將以申報使用執照之日作為清運期限屆滿日,即前開清運期限屆滿日與使用執照申報日,以先到期者為準。此外,本次期限延長規定實施前,已經核准之異地暫置案件,亦得適用本次展延規定。

 

工務局表示,本次調整措施係考量建築工程實際施工及土石方去化需求,提供建築工程較充裕之清運期限,協助營建業者妥善安排土石方清運作業,並兼顧土石方流向管理及施工需求。工務局將持續檢視本市土石方去化情形,適時調整相關管理措施,以協助營建產業穩健發展。

 

新聞稿來源:https://www.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3370&s=8831670

新聞來源:https://www.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3370&s=883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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