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地政局
發稿時間:113年7月23日14:00
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將於114年4月30日公告,屆時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所以目前依區域計畫法申辦中的變更編定案,如未能依限完成變更,未來只能在符合國土計畫規定分區內另提申請許可,如不符合國土分區使用項目者,只能待通盤檢討調整適當分區後才能再辦。市長黃偉哲為提醒民眾把握最後期限,指示地政局要妥善因應,地政局配合於今(113)年7月22日,公告「非公務機關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申請變更編定之申請及補正期限建議原則」,提醒有變更編定需求之民眾,建議最遲於114年1月31日(一般案件則為113年12月31日)前向臺南市府地政局申辦。
地政局長陳淑美表示,變更編定係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程序辦理,申辦含跨各主管機關審查(如取得農業機關農變同意、環保機關環評意見、水利機關水保計畫、目的事業計畫主管機關核准計畫等等),需要相當辦理時間,申辦過程中,若有補正或補充說明事項,則需要更長的作業時間,有些案件還需配合工程,如完成水保工程或隔離設施工程等,為避免民眾耗費時間、金錢申辦,卻無法於國土計畫施行前審畢,導致投入的心血白費,因此地政局提出明確建議期限,讓申請人可自行評估辦理時程,以保障民眾的權利。另外,建議民眾若有疑問可洽詢地政局地用科,不要聽信某些代辦或顧問業者的不實說詞,避免花大錢委託卻來不及完成,賠了夫人又折兵。
陳淑美進一步補充,除了特定工廠變更,因工廠管理輔導法另有規定不受國土法時限外,屬於分區調整之開發許可案則是應依臺南市都市發展局規定期程辦理,其餘檢附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變更者,建議民眾最遲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並向地政局申請變更,若有補正也應自補正函文送達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補正,若未能於國土計畫施行前完成變更,屆時也會被依法駁回。此外,若興辦事業計畫已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土地變更編定審查表相同項目先行審畢,因6個月內同項目地政局可免重覆會審,該類案件受理建議時限則可延至114年1月31日,敬請民眾把握。
地政局表示,有鑑於目前各界對國土計畫實施仍有各種多元意見,內政部也在持續因應中,地政局補充提醒,該建議原則中有明確敘明,倘國土計畫因修法或中央主管機關發布而延後施行,則該建議原則,也立即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