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新法自112年3月22日開始施行,其中菸品容器上之健康警示圖文面積從原本35%增加至50%,國民健康署考量業者調整包裝給予緩衝一年時間因應,故於113年3月22日正式實施。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各通路菸品販售業者務必自行檢視菸包是否已更換完畢,若包裝上的警示圖文尚未更換請儘速更新,至施行後,經查獲違規,依菸害防制法第29條規定,販售業者可處新臺幣一萬以上至五萬元以下罰鍰,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收或退運;另販賣菸品場所,亦應於場所內明顯處張貼警示圖文(一圖五則)。
此外,新法上路後,全面禁止包含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本局亦呼籲如有使用或販賣電子煙的人,勿再使用及販賣,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如經查獲違反規定均依法處辦。
發稿人:國民健康科 李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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