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地價稅增加超過5萬元者,可申請分期繳納

112年地價稅增加超過5萬元者,可申請分期繳納

112年地價稅繳納期間自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為讓有困難無法一次完納稅捐的民眾,可以減輕財務負擔,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特訂定「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請地價稅分期繳納作業原則」,納稅義務人如應納地價稅額112年較109年增加逾新臺幣5萬元者,得就增加之稅額申請分期繳納地價稅,最多得分6期,每期1個月。

財政稅務局提醒符合前述分期繳納規定的民眾,如有需要,可於今(112)年11月30日地價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書表請至該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延/分期繳納稅捐專區下載。

 

另外,經分期繳納,在核准繳納期間,不另計算滯納金。但未如期繳納者,財政稅務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將會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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