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市府完成公聽會

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市府完成公聽會

發稿單位:財政稅務局

發稿日期:113年9月27日

 

房屋稅條例113年1月3日經財政部修正公布施行,各地方政府配合中央修法,正加速修正自治條例,最慢明年2月前要完成修法。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已於9月18日辦理2場公聽會,以利後續修法作業。

 

財政稅務局表示,9月18日公聽會上午場在市府財政稅務局,下午場在新營區社會局社福中心舉行,公聽會邀請市府法制處共同說明,議員朱正軒、蔡育輝親自到場,立法委員陳亭妃、林俊憲、本市議員及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均派員與會。與會人士認為房屋稅條例授權地方政府須訂定徵收率,故應因地制宜,不宜與他縣市一體適用。

 

對此,財政稅務局李建賢局長表示,本府修正草案係依據中央政策以「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率」、「提高多屋,空置或未有效利用的非自住房屋稅率」為修法方向,並參照財政部公告基準,自住房屋稅率不受影響,且鼓勵空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或銷售,預期可促進房屋有效利用。目前新竹縣、新竹市、嘉義縣、臺東縣、彰化縣及連江縣共6縣市已通過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除連江縣較部頒版本寬鬆外,其餘五個縣市均依財政部基準,另外臺北、新北、桃園、臺中及高雄等五都之草案也是按財政部公告基準訂定。

 

財稅局特別提醒,此次中央修法後,自住房屋之認定須有設立戶籍之事實,只要於114年3月24日前,屋主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該房屋設立戶籍登記,可繼續按自住稅率1.2%課稅不受影響,財稅局近期內將就自住房屋尚未設立戶籍者寄發輔導通知書。該局再次呼籲,請市民朋友注意通知書,並於期限內遷入,以有效節稅減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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