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與檢調合作,查獲不法藥品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與檢調合作,查獲不法藥品

 有關衛生福利部發布本市中藥廠疑涉製造偽藥案,本局前與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查該廠於非核准場所製造藥品,已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衛生局並命業者回收不合格藥品,維護民眾用藥安全,倘有民眾購買附表批號藥品,勿再服用。
  衛生局說明依藥事法規定製造藥物應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之後,始得製造。藥物製造工廠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屬偽藥,依藥事法規定製造偽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之刑責;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者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為維護民眾權益,衛生局將持續不定期執行跨局處聯合稽查,並與檢警調等單位攜手合作,共同為市民用藥安全把關。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王怡方 股長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轉216、211吳才堃技正、210吳坤憲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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