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提及某校長職場言語性騷案 教育局:本案成立但情節輕微 校長已依調查小組建議核予書面告誡、參加性平課程並繳交心得報告

議員提及某校長職場言語性騷案 教育局:本案成立但情節輕微 校長已依調查小組建議核予書面告誡、參加性平課程並繳交心得報告

發稿單位:教育局

發稿時間:113年4月29日15:15

 

有關議員召開記者會提及本市某校校長於研習場合涉及性騷擾情事,教育局表示,本案係因112年4月校長於教師研習場合,在介紹某男性蘇姓講師時稱其為「蘇兄」(諧音不雅)並於胸前比劃,造成參與研習之某女性教師(非該名講師)有主觀感受不適,故向本局提起工作場所之性騷擾申訴。

 

教育局表示,基於性平事件零容忍及「三不一有」原則(不隱匿、不包庇、不拖延,有案即查、屬實即罰),教育局於112年5月受理後,即委託3名外聘委員(1位律師、2位學者專家)進行調查,7月完成調查報告決議性騷擾事件成立,惟情節輕微。教育局後續依調查報告處理建議,核予該名校長書面告誡,並要求於1個月內完成8小時的性平課程及5,000字心得報告,以茲警惕。本案當時已將處理結果函送雙方當事人,在申復期限內雙方皆未對結果表示不服,故本案已結案。

 

教育局進一步表示,校長為一校之長,更應謹言慎行,為強化校長性平意識,每年皆會辦理相關研習,本案會做成案例,並提醒校長在任何場合皆應時時提醒自我檢視,經了解該名校長自覺應有更高的自我要求,已於近日提出自請處分,以示對自己的警示與反省。

 

教育局說,針對議員提及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性平委員的聘任條件是否適用一節,因該規定屬內政部內部法規,並不適用於教育場域。學校性平會委員之聘任係依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所規定,其中校長為主任委員,因後續涉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7條的消極資格認定及解聘程序,針對疑義,教育局將報請中央函釋,以提供更為周延的做法。

 

至於教師提出職場霸凌案,教育局已將調查結果於113年4月24日函知雙方當事人,該事件調查結果不成立,惟教師仍可依規定向本市教師申評會提起申訴;另教師涉及「師對生違法處罰案」調查屬實,已由教師考核委員會給予申誡1次處分,後續也將尊重其向申評會提出救濟之權益。

 

教育局補充表示,有關該名教師的心理輔導支持部分,教育局將持續關心並提供必要的心理諮商輔導資源,也會要求校長應主動修補同事間的關係,營造溫馨友善的氛圍。因應113年起性工法修正,教育局也將要求各校落實每年主管人員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訓練,尤其在訓練中加強提醒主管,注意在工作場合中本身的言語態度,以避免再有類似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