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貴府所詢,旨揭外籍移工搭乘漁筏(蚵筏)出海作業,是否需取得外籍船員證等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海上牡蠣養殖需搭乘船筏出海從事養殖工作,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漁業人在境內僱用外國籍船員者,應申請外國籍船員證,並依前開管理規則第16
條,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辦。
(二)考量海上牡蠣養殖雇主,係以縣市政府核發之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向本署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並據以引進外籍移工;其
從事養殖工作區域之區劃漁業權人或專用漁業權之入漁權人應為移工雇主,並於外國籍船員證資料卡上載明雇主之漁業權證號,並載明不得從事特定漁業;另請貴府核發區劃漁業權執照時應註記雇主從事養殖工作之船筏編號,以完整掌握移工乘坐船筏及工作範圍。
(三)現行本署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尚無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之字號欄位,本署刻正規劃新增該欄位,功能尚未完備前,得以紙本核發外國籍船員證,以利養殖業者從事養
殖工作。
二、至海上牡蠣養殖之外國籍船員證,考量海上牡蠣養殖需搭乘漁筏(蚵筏)出海從事養殖工作,養殖牡蠣工作境內僱用外國籍船員,於申請入國簽證時,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檢附船員基本安全訓練之專長證明,始得隨船出海從事牡蠣養殖工作,爰得以依據前開證明核發外國籍船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