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113年度契稅查核業務已自今年1月起展開,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或由地主以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以土地交換房屋)、由他人出資以本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贈與)、或訂立租約由土地承租人自費興建房屋,但以地主或出租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等情形皆為本局查核對象。財稅局特別呼籲,有上述取得建物所有權情形的起造人,應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本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契稅年度查核,主要目的並不在處罰納稅義務人,而是希望提醒當事人能自行檢視並依規定辦理申報。如逾期漏報,在財稅局查獲前自動補報繳者,可免受罰,惟應加徵怠報金,每逾3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或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如遭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屬實,除應補繳稅額外,並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