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畫目的:
為推動客語復振及推廣客家文化,激勵市民參與客語能力各級認證,提高市民客語能力及認證合格率,特訂定本計畫。
- 申請對象:
參加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報名時【通訊地址】欄位填報「臺南市」之通過認證者。
- 獎勵金(或等值禮券)核發標準:
- 依下列標準核發:
- 基礎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伍佰元(獎勵金或等值禮券)。
- 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伍佰元(獎勵金或等值禮券)。
- 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壹仟元(獎勵金或等值禮券)。
- 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貳仟元(獎勵金或等值禮券)。
- 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參仟元(獎勵金或等值禮券)。
- 專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伍仟元(獎勵金或等值禮券)。
- 申請人就同一級別,不得重複領取(不同腔調不在此限),如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其後不得以通過較低級別認證申請本計畫獎勵金(或等值禮券)。
- 申請方式:
- 檢附申請表(附件1)、領據暨切結書(附件2)、轉帳資料表(附件3)、准考證影本、認證合格證書影本或成績單影本【申請人須簽名並簽具「與正本同」字樣】。
- 若申請人無轉匯帳號,獎勵金需轉匯至他人帳號由他人代為領取時,請一併檢附授權同意書及代領人切結書(附件4)。
- 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請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通過外語及第二本國語認證行政獎勵標準表」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績優員工獎勵及表揚要點」擇一申請行政獎勵(敘獎)或認證獎勵(等值禮券),並分別向服務單位及臺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認證獎勵(等值禮券)者,需檢附放棄申請行政獎勵切結書(附件5)。
- 申請人如未滿18歲,需有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檢附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均不予退還。
- 受理期間:
- 自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成績單或合格證書(依報考網站公告為主)起三十個日曆天內,檢具申請資料寄達或親送臺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文教推廣科(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4樓)。若受理申請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上班日之第一個工作日(實際受理申請時程以臺南市政府官網公告為主)。
- 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府得不予受理;資料不全者,本府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府視為撤回申請。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原核定獎勵金或禮券,並要求返還之,逾期不繳回者,本府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 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致使本府依該資料而作成核定者。
- 違反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情形者。
- 有誤發之情事發生者。
- 相關注意事項:
- 如遇經費有限或不足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 相關經費俟預算完成法定審議程序後再行發放。
本府保有隨時修改及終止本計畫之權利,如有任何變更內容或相關注意事項將公布於本府網頁,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