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新聞及國際關係處
發稿時間:113年12月12日
發稿人:葉泯萱、何帆
台南市議會第4屆第7次臨時會今(12)日上午進行「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之執行現況與檢討」專案報告,由農業局代理局長陳仲杰及相關局處首長列席報告,說明該項草案修正重點及施行現況。
農業局指出,臺南市新設置畜牧設施管理自治條例自110年10月公布施行至今,依據該法第5條規範,新申請之畜牧場,應距離人口密集處(如:住宅、行政機關辦公處所、商店、廠房、廟宇、學校、醫院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處所)周界最短距離400公尺以上,且周界需設置隔離綠、帶實質圍牆,以及有助於提升環保節能與生物安全相關設施。
此外,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四次定期會三讀通過該法修正草案,新增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範,將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民俗場所或核心儀式空間之周界最短距離調整為1500公尺以上,以顧及在地民眾觀感及維持在地和諧。
針對專案報告內容,議會最後議決3點結論:1、明確畜牧設施溝通對象與範圍之規範,避免畜牧業者無所適從;2、兼顧當地居民生活權益與畜牧業者產業發展之間衡平性;3、若於溝通過程中,發生相關不法情事,可透過尋求司法或警察機關之協助。
農業局回應指出,將會透過修正自治條例相關規範,並請各有關人員進行檢討作業,讓申請流程與核發許可等事宜,能夠更加符合明確化準則,此外,針對此案的容許量、周界設置與影響範圍等等,也將一併藉由法規範訂定落實,以避免未來發生不必要的陳抗情形,並使民眾生活權益與畜牧產業發展兩者之間能夠取得衡平性,維護在地和諧之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