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反映進口茶葉品質疑慮乙案,恐有食品衛生安全疑慮一事,衛生局於113年10月24、25日會同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人員前往營業地址及倉庫查察,於倉庫查獲茶葉紙箱與產品標示不一致,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對於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之虞者,衛生局命食品業者停止販賣,並封存相關產品。惟本案涉標示及有效日期等問題待釐清,後續將函詢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導,倘確實有違反規定將依食安法處理,若經查確無違法,相關產品將啟封發還業者。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強調,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加強原料驗收、保存及有效日期檢查,有助於確保所供應食品之衛生安全。衛生局提醒業者,逾期食品應立即丟棄,倘無法立即丟棄,應密封完整且清楚標示,置於待報廢暫存區,妥善隔離,以避免交叉污染及誤用,倘若查獲逾期食品,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食安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另食品業者也需注意食品標示是否符合規定,倘若標示不實,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食安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民眾若有任何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歡迎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0800-2850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朱俊穎股長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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